申请执行人梁本胜,男,194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崔海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海峰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梁本胜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海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