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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本胜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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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本胜,男,194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崔海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海峰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梁本胜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海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