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支行,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被执行人杨金正,农民。被执行人魏发军,农民。被执行人童纪龙,农民,
本案在执行中,上列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