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运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65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运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海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三台(皖xx**东风牌轻型货车、皖x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皖xx**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暂时由被执行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