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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市金弘牧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6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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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弘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甲道村。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被执行人:马福田。

本院于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5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马福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63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福田存款人民币106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