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清林,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马茜,女,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2013)长民特初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魏清林、马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清林在长丰县吴山镇杨渥街北段东侧有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长房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魏清林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吴山镇杨渥街北段东侧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长房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