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稼润菌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组织机构代码68810904-6。法定代表人蒯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天一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华丰村。法定代表人谢亚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天一养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天一养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8141.87元(其中利息146640元、诉讼费5581.50元、执行费125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