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邦传。被执行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杨德力,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仲裁字(2012)第2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长劳人仲裁字(2012)第21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4538.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王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