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功宏。被执行人:杜广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一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杜广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车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杜广周名下皖A0Z2**红旗牌轿车以评估价22775.20元抵归申请执行人刘功宏所有,该车辆财产权自该车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功宏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功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