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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阮少青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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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阮少青。被执行人:王本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本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王本俊名下位于长丰县岗集镇合瓦路东侧一套房产(证号:长房012042,面积43.38m)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