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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戴恒山离婚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7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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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恒山。被执行人李允梅。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允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允梅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允梅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