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恒山。被执行人李允梅。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允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允梅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允梅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