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帮龙。被执行人:罗志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3)长执字第00016-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罗志祥所有的皖A轿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罗志祥所有的皖AG82**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