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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帮龙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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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帮龙。被执行人:罗志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3)长执字第00016-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罗志祥所有的皖A轿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罗志祥所有的皖AG82**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