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东煌公寓D/E701、702。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丰鑫冷拔制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五十埠村织机构代码证66421685-9。法定代表人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丰丰鑫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织机构代码证55016554-7. 法定代表人郑贤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胜利。被执行人郑贤春。被执行人郑书珍。被执行人曹渐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21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贤春有一套位于合肥市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3幢703室122.63㎡的房屋【产权证号:庐0871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郑贤春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3幢703室122.63㎡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庐0871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王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