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华发。被执行人:王传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传跃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