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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兴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原文书

(2013)长执字第00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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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合水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7281472-5。法定代表人杨才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金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白马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3892012-9。法定代表人刘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金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金盛实业有限公司履行(2013)合民二终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金盛实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盛实业有限公司在合肥168中学有货款收入19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金盛实业有限公司在合肥168中学的货款收入1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王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