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庆芝。被执行人陶余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陶余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余来于2013年4月2日前履行(2012)长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余来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余来有一套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市场路西侧1幢2层68.27㎡混合结构的非成套住宅【房地权证长丰1000691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陶余来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市场路西侧1幢2层68.27㎡混合结构的非成套住宅【房地权证长丰1000691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王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