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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臻峰建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00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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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14926331-1。法定代表人:吴正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丰县岗集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旁。法定代表人:范恒彪,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长丰县岗集中心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长丰县岗集中心卫生院在安徽长丰农村合作银行岗集支行的存款元。(划至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