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创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3730316-1。法定代表人刘大寿,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双凤大道,机构代码77495779-7。法定代表人董莲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王泽文
书记员:纪明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