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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长丰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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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支行,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组织机构代码:67756430-X。负责人周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范德胜,农民。被执行人宋广义,教师。被执行人刘道和,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范德胜、宋广义、刘道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道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道和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