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从康,个体户。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7738551-X。法定代表人:甄茂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丰县财政局有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