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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明凤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5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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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明凤。被执行人李家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家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家好履行(2012)长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家好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家好有一套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西段北侧混合结构的87.72㎡的房屋【房地权证号长房00788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家好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西段北侧混合结构的87.72㎡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号长房00788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王泽文

书记员:纪明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