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彪。被执行人闫其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闫其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其柏履行(2013)长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其柏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闫其柏在银行的存款20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王泽文
书记员:纪明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