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成品。被执行人吴德红。被执行人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成品与被执行人吴德红、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成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德红、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44616.3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吴德红)货车一辆,现正在处置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44616.3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德红、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成品人民币144616.37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成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陈东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