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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毛廷全与黄竹根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龙泉执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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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廷全。被执行人黄竹根。

申请执行人毛廷全与被执行人黄竹根其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廷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竹根给付劳务费18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50元、公告费6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竹根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竹根及案外人冯万英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所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黄竹根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竹根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8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5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黄竹根尚欠申请执行人毛廷全人民币18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50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毛廷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陈东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