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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六丁与杨远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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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六丁。被执行人杨远鸿。

申请执行人肖六丁与被执行人杨远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远鸿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六丁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远鸿支付赔偿款58548.8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远鸿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并收缴了现金1272元,嗣后被执行人又支付了现金4000元,合计支付5272元,尚欠执行案款53276.8元。被执行人杨远鸿现暂无一次性给付能力,且承诺每半年给付4000元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8548.8元,已执行5272元,被执行人杨远鸿尚欠申请执行人肖六丁人民币53276.8元,利息未计算。二、终结本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肖六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曾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