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富章申请执行人龚应礼申请执行人印晓英申请执行人罗怡法定代理人印晓英被执行人赖马俊
申请执行人罗富章、龚应礼、印晓英、罗怡与被执行人赖马俊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富章、龚应礼、印晓英、罗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马俊立即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及诉讼费176958.78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赖马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赖马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槐路营业所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向申请人罗富章、龚应礼、印晓英、罗怡说明情况后,申请人罗富章、龚应礼、印晓莹、罗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执行人罗富章、龚应礼、印晓英、罗怡本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马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75558.78、诉讼费1400元。被执行人赖马俊尚欠申请人罗富章、龚应礼、印晓英、罗怡176958.78元。二、终结(2012)龙泉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罗富章、龚应礼、印晓英、罗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