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明军。被执行人叶远刚。
申请执行人曾明军与被执行人叶远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远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明军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远刚给付借款400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叶远刚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远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叶远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远刚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叶远刚尚欠申请执行人曾明军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叶远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曾明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