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树某。被告人高树某于2012年4月11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颜长某,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第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树某及辩护人颜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树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树某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经缓刑听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玉某
书记员:周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