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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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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莫某。

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被执行人莫某按照(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缴纳案款22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德强审判员:刘庆忠代理审判员:赵维钰

书记员:江彩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