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容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秦天良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拖欠租金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阳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秦天良于199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梁某某暂无财产某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6月2日作出(2000)阳执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秦天良于2010年8月28日去世,其妻子容某某、儿子秦某某、女儿秦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申请执行人秦天良对被执行人梁某某的债权。因被执行人梁某某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容某某、秦某某、秦某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容某某、秦某某、秦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与自行协商解决,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阳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黄岚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