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阳某某。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蒋某某、阳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某、蒋某某、阳某某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黄岚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