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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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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阳某某。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蒋某某、阳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某、蒋某某、阳某某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黄岚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