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阳执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该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死亡,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全部债权及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黄岚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