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易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XX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