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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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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张X玉。申请执行人张X荣。申请执行人张X华。被执行人吴XX。

申请执行人张XX、张X玉、张X荣、张X华与被执行人吴XX相邻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市民终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张XX、张X玉、张X荣、张X华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XX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拆除了其主房与申请执行人房屋的连接部分,并填埋了其建在申请执行人屋前的化粪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市民终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