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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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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XX。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张X荣(曾用名张X波)。

申请执行人彭XX、张XX与被执行人张X波债务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86)朔法民调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X波(现名张X荣)未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1988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回第一期案款1500元后,由于被执行人张X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5年1月作出民事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彭XX、张XX发放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近期发现被执行人张X波在阳朔鲤鱼井有承包工程,认为被执行人应有能力偿还债务,于2013年4月2日申请本院恢复对(86)朔法民调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荣(曾用名张X波)与申请执行人彭XX、张XX在法庭主持下自愿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86)朔法民调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黎芸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