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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资刑初字第125号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易武清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资刑初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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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武清,男,19××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资源县××茶村××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武清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资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武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武清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收购违反规定滥伐的木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易武清退缴了赃款,并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武清所追缴赃款,依法应予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武清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2040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马健铭

代书记员:侯进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