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浪(外号“特狼”),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X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浪为牟利,贩卖毒品海洛因,以贩养吸。2012年3月间,被告人黄海浪在其位于平果县榜圩镇XX街X巷XX号的家中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黄甲、林某某。2012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黄X浪又在其家中将一颗毒品海洛因以24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乙。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X浪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6颗净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和毒资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黄甲、林某某、黄乙的证言,百色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平果县公安局榜圩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浪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X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 二、赃款2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班义强
书记员:韦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