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秀莲(外号“娅决”、“妈冉”),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绍生(外号“特生”),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秀莲、黄绍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玲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秀莲、黄绍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秀莲、黄绍生系母子关系。二被告人为牟利而贩卖毒品,经商量决定由被告人黄秀莲出资,被告人黄绍生负责购买毒品,后交由被告人黄秀莲贩卖。2012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黄秀莲将200元交给被告人黄绍生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绍生买回毒品海洛因后分成四颗,然后再交由被告人黄秀莲贩卖。次日上午,被告人黄秀莲在家中先后将一颗毒品以46元的价格卖给黄甲,将一颗毒品海洛因以30元的价格卖给黄丙,将一颗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兰某某、陆某某。当日10时许,黄甲在离开被告人黄秀莲家途中,被民警查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一颗,净重0.09克。当日11时许,被告人黄秀莲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办案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黄秀莲住所进行搜查,在其一楼的一个房间内缴获毒品海洛因一颗,净重0.23克,并缴获其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126元;同时查获尚在被告人黄秀莲家中吸毒的黄丙、兰某某和陆某某。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黄绍生在家中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秀莲、黄绍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某、黄甲、兰某某、黄乙、黄丙、陆某某、黄丁、韦甲、韦乙证言,平果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毒品可疑物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黄秀莲辨认证人黄甲、毒资、毒品可疑物笔录及照片,证人黄甲辨认毒品可疑物笔录及照片,证人黄甲、黄丁、韦甲、韦乙辨认被告人黄秀莲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碟,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莲、黄绍生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绍生购买毒品后重新分装,交由被告人黄秀莲贩卖给黄甲等四人,属向多人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秀莲起意贩毒、出资购买毒品并销售毒品,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黄绍生联系购买毒品并重新分装待售,亦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绍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不妥,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绍生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被告人黄秀莲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秀莲、黄绍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秀莲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秀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绍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黄秀莲违法所得的一百二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亮审判员:彭乃桢人民陪审员:谭永贵
书记员:潘巧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