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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梁╳╳、何╳╳与被执行人赵╳╳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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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XX。申请执行人梁XX。申请执行人何XX。法定代理人何XXX。被执行人赵XX。

本院在执行王XX、梁XX、何XX与赵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梁XX、何XX申请的标的额为5281.5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XX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XX、梁XX、何XX经济损失5281.50元,定于2013年8月31日前偿还2000元,余款3281.50元定于2013年10月底前偿清。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如期履行了和解协议规定的第一期债务20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定全审判员:凌其伟代理审判员:黄贤山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