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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梁╳梅、冯╳群、冯╳远等与被执行人凌╳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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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X梅。申请执行人冯X群。申请执行人冯X远。被执行人凌X元。

申请执行人梁X梅、冯X群、冯X远等依据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凌X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8788.4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定全审判员:凌其伟代理审判员:黄贤山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