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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苏╳、苏╳╳、苏╳╳╳、苏╳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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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苏X。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苏X**。被执行人苏X伟。

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苏X、苏XX、苏X**、苏X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苏X、苏XX、苏X**、苏X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许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307.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定全代理审判员:梁越峰代理审判员:农有明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