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苏X。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苏X**。被执行人苏X伟。
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苏X、苏XX、苏X**、苏X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苏X、苏XX、苏X**、苏X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许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307.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定全代理审判员:梁越峰代理审判员:农有明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