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被执行人陈某胜,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铁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铁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