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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某、梅某强、梅某珍与被执行人陈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铁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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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系被害人梅某的母亲。申请执行人梅某强,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梅某珍,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上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某、梅某强、梅某珍与被执行人陈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7月31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委托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