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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铁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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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

(2013)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