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
(2013)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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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
(2013)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