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基(系吴某松之父),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申请执行人姚某(系吴某松之母),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
申请执行人吴某基、姚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铁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某给付赔偿款131438.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无法查找。经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廖江兵审判员:钟宏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