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95年11月17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西角村委山仔村**。被执行人陈伟,男,1969年9月16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沈四村一巷乐达小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陈伟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9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当天已将执行款10749.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终结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