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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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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葵,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西祥毛里**。被执行人何凤莲,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副身份证号码:4505111975********,原住北海市海城区和平路人民剧场出租屋“社科”打字室。

申请执行人林葵因与被执行人何凤莲债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海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3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31日达成和解,本案的债务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期分批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