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执行人上海铁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楼**。法定代表人章利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达,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办公楼**房> 法定代表人秦勇,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铁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铁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双方达成“被执行人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以支付货款15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上海铁博实业有限公司后,视被执行人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2010)海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上海铁博实业有限公司已收到该款156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