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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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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戈永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和平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附** 法定代表人任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和平鸽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6月3日向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2013)海执字第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重庆和平鸽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萍在第三人北海市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1%股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