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执行人占昌焕,男,1962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塘仔村。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李田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东一巷** 法定代表人钟成,经理。被执行人李志生,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东风路**。被执行人钟汉珍,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解放路**。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占昌焕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李志生、钟汉珍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占昌焕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行和解,达成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支付253036.5元给申请执行人占昌焕,终结(2011)海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占昌焕已收到该款253036.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