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文玲,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52526195********,汉族,现住广西北流市六麻镇。同系申请执行人卢海、梁川的执行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卢海,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525261970********,汉族,现住广西北流市桐州南路**。申请执行人梁川,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525261961********,汉族,现住广西北流市永丰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赤江华侨陶器厂,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赤江。法定代表人:莫康基,厂长。委托代理人:陈锐,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同系卢文玲、卢海、梁川的执行委托代理人
本院执行的卢文玲、卢海、梁川申请执行国营赤江华侨陶器厂关于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的生效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款项(申请执行标的81072.41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6585.61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民提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